关于办理行政许可事项受理和批件领取提交委托书的公告(第232号)

自2019年3月1日起,行政相对人现场办理药品、医疗器械、化妆品等行政许可事项受理或批件领取时,委托经办人应提交信息完整的委托书(见附件1、2)及本人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。委托书应明确经办人身份证明信息、所办事项及委托时限等。


2016年4月11日发布的《关于办理受理和领取批件等行政许可事项的公告》(第169号)同时废止。


特此公告。


附件:1.委托书—办理行政许可项目受理事项用

2.委托书—办理领取行政许可项目批件用

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受理服务大厅

2019年2月25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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原文来源: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事项受理服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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